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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主斗士秋瑾被处决前的三个遗言:其中之一是不要剥去衣服

关于民主斗士秋瑾女侠的英雄事迹我们都能耳熟能详了,但是对于她死时的情况,一般知道的人比较少。封建社会里,女死刑犯都是要被“裸刑”处决的,极其羞辱,秋瑾算是幸运的一个,因为她遇上的是正直的县令李钟岳,李钟岳虽然迫于上司命令,但还是答应了她的请求。秋瑾的遗言是:“一、准许写家书诀别;二、不要枭首;三、不要剥去衣服。”

附录:《六月六日与李钟岳》(节选)
秋宗章 著。
李钟岳,字崧生,别号晴岚,生于山东安丘,耕读传家,进士出身,先后任浙江江山、山阴县令,深得民心,所以离任之日有数千人自发送别。贵福在决定逮捕秋瑾之前把案子交给他和会稽知县李瑞年会同办理,他曾多次委婉陈辞,遭到贵福否决。1907年7月13日,军队荷枪实弹包围大通学堂之时,他在现场,曾在门外向士兵大呼:“但加逮捕,弗许伤害。”
秋瑾被捕后,先是押在山阴狱中,贵福要李钟岳严刑拷问,推其本意恐怕是他不想担当杀士的恶名,所以企图借李之手杀秋瑾。第二天,李钟岳仍不肯刑讯逼供,只是让秋瑾自己写供词,于是留下了“秋风秋雨愁煞人”这七字传世的绝命诗。秋瑾遇害两星期后,张曾扬致电贵福:“报纸中载:该匪当堂书‘秋风秋雨愁煞人’七字,有无其事?有即送核。”当日,贵福复电:“七字在山阴李令手,已晋省。”可见实有其事。
贵福怀疑李钟岳偏袒,有意开脱。在得到浙江巡抚同意“将秋瑾先行正法”的复电后,立即召见李,令他执行。李说:“供、证两无,安能杀人?”
好一句“供、证两无,安能杀人?”百年之后依然掷地有声,这是人性、良知的声音。
有史料说:“既而斩决秋女士,竭力阻拒,几至冲突。”应是可信的。然而他的争执是无效的,杀人的命令已下,口舌之争已属无谓。
时已子夜,他提审秋瑾,告诉她:“事已至此,余位卑言轻,愧无力成全,然汝死非我意,幸亮之也。”说完,这个父母官当场“泪随声堕”,身边的吏役也都“相顾恻然”。秋瑾知道生命的终点马上就要到了,她提出了三件要求:“一、准许写家书诀别;二、不要枭首;三、不要剥去衣服。”李钟岳,一个小小县令,他答应了第二、三两个要求,在那个黑暗的年代,杀人要砍头示众,如果是女子还要剥去衣服,似乎都成了习惯,秋瑾并不畏惧死亡,她想捍卫的只是一点点做人的尊严,不要被砍头示众,不要在被杀之后把纯洁的躯体暴露在这个罪恶的天地之间。李成全了她最后的两个愿望,使她从容走向绍兴轩亭口。
秋瑾被杀,贵福又令李钟岳去秋家搜查军火,当然是什么也没查出。他身处官场,却天良未泯,不唯唯诺诺,唯命是从,既不肯逼供,查抄军火又无功而返,竟然还提出无证不可杀人,因此得罪了顶头上司,贵福他们当然容不下他,不久他就被撤职。目睹秋瑾的死、贵福们的横暴而无能为力,在离开绍兴前夕,他“将大堂所陈天平架等劈毁”,并留下了“若借此想见好上台,便是禽兽”这样的话?
在离任到杭州赋闲之际,李钟岳每天反复念叨着“我虽不杀伯仁,伯仁由我而死”两句话,对秋瑾之死深自内疚,认为自己无能让秋瑾活下来,别人虽可原谅他,但自己却受到良心的责备。痛苦、悲愤之余,他逐渐产生了以身殉道的念头,经常独自一人将密藏的秋瑾遗墨“秋风秋雨愁煞人”七字“注视默诵”,并为之泣下,甚至到了一天三五次以至七八次的地步。在良心的自责下,他几次自杀未遂,但他死志已决,最终自缢于屋旁,终年53岁,离秋瑾被害还不到一百天。“身后萧条,几不能棺殓。”噩耗传出,无论识与不识,都为他叹息。另有一人,是绍兴“府署刑席”,我们只知道他姓陈,绍兴人,“闻以办秋瑾案为不然,告病辞去”
在文明的阳光没有照到的时代,在普遍的人性没有觉醒的时刻,李钟岳,一个地方官的选择,呈现了人性中美好的一面。1912年7月21、22日,《民主报》连续报道《西子湖滨之血泪》,《新浙江潮》主笔王卓夫说:“李公为专制时代良吏,既因秋案如是,乃附祀秋祠以光泉下,该社均表同情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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